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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于:2023-08-07 浏览次数:917

为保障公司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从事放射检测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公司办公室负责本管理制度的监督实施。

三、放射工作人员应满18周岁,上岗前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上岗后定期参加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四、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规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检测工作;上岗后定期参加放射防护和有关法规知识培训,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除参加上述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外,公司技术部门还应告诉其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放射性职业危害因素,以及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避免不必要的辐射。

五、放射工作人员在检测或其他接触电离辐射危害因素前,必须按标准规定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接受个人剂量检测。

六、进行现场检测时,应当先巡测,对可能出现泄露辐射的地点,在满足检测要求的前提下尽量远离和减少接触时间;需要进入较强辐射区域检测时,应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核医学工作场所,注意不要乱摸,乱碰,避免放射性药物污染带来的辐射。

七、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检测结果存于档案室,终身保存。

八、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九、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规定执行。

      广西居里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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